第一条 首位接待来访的立案厅、信访厅、门卫值班室当班工作人员,为首问责任人。
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是为来访人员指明方位、答复询问、帮助联系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或依职权直接处理问题。
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文明、热情、耐心地接待来访人员,来访事项不论与本人职权是否相关,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。
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时限从接待来访人员开始。属于本人职权范围的,责任时限至事项办理完毕为止;不属于本人职权范围的,责任时限至帮助来访人员联系到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为止。
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来访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,又一时不能联系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理的,应当做好解释工作。
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和处理来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推诿、拒不接待的,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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