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,提高办事效率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,结合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承诺制,是指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各窗口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,对服务的内容、程序、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,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的制度。
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、诚信、公开、高效、便民的原则,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、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。
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:
(一)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;
(二)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;
(三)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;
(四)投诉方式;
(五)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。
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各岗位围绕首问服务、即时服务、限时服务、全程服务、规范服务、高效服务、廉洁服务制定的服务承诺,向社会公布。诉讼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。
第七条 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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